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

博客的同类产品(2005年6月6日)

在国际贸易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类产品。几乎所有的贸易救济措施,甚至包括最近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欧美纺织品设限的问题,都会涉及同类产品的概念。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国内的产品是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的时候,才能将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在价格、数量、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比较,也才能考察进口产品是否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或者伤害。这显然是符合基本常识的,谁也不可能说进口背心对国内的裤衩产业造成了损害,因为显然,这二者是不同的,是不能混着穿的。但是遗憾的是,在纺织品设限问题上,个别国家倾向于认为,男人和女人的背心、裤衩都能混着穿。也许有个别国家的民众的家庭预算有限,买了前者就不会买后者,但在我们中国这个礼仪之邦,背心和裤衩的市场基本不交叉,这两种产品之间也根本不存在竞争。买了背心,并不意味着,而且显然不表明,就不需要买裤衩了。

WTO《反倾销协定》第2.6条为同类产品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即“同类产品应解释为指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根据这一条款,各国调查机关一般在界定同类产品的时候,都会着重考虑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用途和可替代性等各个方面。

在这些考虑因素之中,对于消费型产品而言,用途和可替代性似乎越来越被调查机关看重。大约是因为对于消费品贸易而言,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关注什么。显然,作为顾客,一般而言,注重的无非是功用。假设我们现在要买一个书包,人造革的书包和布书包在质地上是不同的,其物理化学特性大约也不同,但是这些都没有多大关系。相反,二者的用途相同,而且假设二者的价格相似,而通常一个孩子只买一个书包,买了人造革的就不会买布的,买了布的就不会再买人造革的。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产品就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这两种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同类产品”。

南桥最近在他的一篇博客里对同类产品这个国际贸易法中的关键概念做出了突破性的创新。他指出,现代人一般每天只有两个小时左右的闲暇时间,其中一个小时还要从事洗碗等家务劳动。剩下的一个小时,可以选择从事不同的娱乐活动。据他分析,人们可以选择看书、看电视节目、读他写的博客等活动。鉴于时间有限,选择了看电视节目的人就没有时间再选择读博客,而选择了读博客的人就可能不再有时间看电视节目。因此,虽然电视节目和博客材质不同、载体不同、物理化学特性(如果有的话)也毫无相干,但是,其用途相同,都是用来娱乐大众、吸引眼球的。而且,消费者在这二者之间,通常的选择是非此即彼,做了一项就不能再做另外一项,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因此,电视节目和博客是同类产品,而南桥和陈道明,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者。陈道明生产的电视节目对南桥的博客,可能产生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建议正在进行的WTO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对南桥这一创新理论加以研究,并在新一轮的贸易协定中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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