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做法律,有的时候也像是搞运动一样,一个浪头打过来,大家就都朝着一个方向奔涌而去。最近明显的感觉是,政府正在如火如荼的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这个“运动”一起,大报小章纷纷出动,各种学术研讨会也接踵而至,律师们也纷纷开始开拓这一业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我一俗人,自然不能例外。
我这一研究,还颇吃了一惊。原来为了推动国内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活动,政府已经制定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支持,包括“通过实施各种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到境外投资”,甚至包括支持企业从事风险勘探等国际资源开发活动。同时,政府通过加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活动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解决企业的融资、担保等困难,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从我们儿时教科书上宣传的“我国地大物博”,到如今政府能够意识到资源的重要性,鼓励企业到海外去找资源,这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我们终于可以欣慰的想,既然政府已经意识到资源的短缺,这些年常见的贱卖资源、破坏环境,获得短期效益的现象终于可以得到遏制了,真是大快人心。
可是好景不长。在我研究的同时,发现了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我国也在如火如荼的鼓励外资在中国开矿、采矿,而且多是风险勘探,即:外方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之后,由中外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这些都是明显对我国有利的,没有问题。但是唯独对“销售”环节,规定甚少。
而让我困惑的,恰恰也是“销售”这个环节。外资不是来做慈善的,开采出来总要卖吧,卖的时候,就规定外方可以将其应得的产品运往国外,如果在中国境内销售,则要由中方合作伙伴收购,如果合同有其他约定,可以按照其他约定销售。
这一规定,表面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实际操作中,问题就全来了。首先,在我国矿产品的销售,很多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很多是专营的,于是就会出现,如果外方想在中国自行销售,需要层层审批,而且还经常无章可循,不知道从哪里审起。如果卖给中方伙伴,他是专营,自然可以随意定价,未必符合外方的利益。如此看来,对于外方来说,最顺理成章的事情居然是按照法律规定,把产品运出国外!
且不说把产品运出国外是否经济可行,让我困惑的是这一规定背后的价值取向。我们到底缺不缺资源?我们一方面花大力气让中国企业去国外找资源,另一方面又“迫使”在中国找到了资源的外方把资源运出国门,实在很难让人理解。
我没有考证过,但据谣传印度的相关法律就规定,在印度开采出来的很多资源,都必须在印度市场销售。没想到这“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古训,居然已经流失到印度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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