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星期五

推定(Assumptions)(2004年11月9日)

我是律师。但惭愧的是,我是做公司业务的,所以做了几年的律师,居然从来没有上过法庭。确切地说,我甚至都不知道法院的门朝哪边开。电视里演的什么“your honor"、”法官大人“之类的话,我也仅停留在从电视里看到,从来没有机会验证其真实性。不做诉讼律师,日子久了,脑子里的推定的概念就模糊了,剩下的似乎都是某个合同项下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孰对孰错,哪有时间计较?!
我说的推定,是指有罪和无罪的推定。中国以前是讲究有罪推定的。只要进了官府,除非有铁证如山,证明你的清白,否则大老爷大刑伺候,必定屈打成招,凶多吉少。这种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历史,在中国曾经延续了几千年,深入整个国家的文化和制度。如果不是少数冤案中,有勇敢的家属击鼓鸣冤的得以昭雪,其”事迹“被民间艺术家传颂,恐怕错杀的也就错杀了,制度仍然这样延续着,出于惯性。
就在今天,”有罪推定“仍然恶迹斑斑。曾经有一位朋友申请去美国密西根大学读MBA被拒签,理由是她要去的密西根大学在全美排名第七,毕业以后很容易在美国找到工作,由此断定她有移民倾向;而巧合的是,另一位朋友也同样被拒签,理由是他要去的学校连全美前五十都没进去,去这么破的学校读书,肯定是为了移民!
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例,却得到了相同的裁定,这其中似乎断无任何法律逻辑可言。所以很多人说,去美国使馆领签证纯粹是碰运气,事先最好先去烧烧香。但其实深究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所有看似荒谬的现象的背后,有一个本质的原因,那就是美国移民法。移民法规定,每一个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都有移民倾向,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这是一条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条款,而正是这一条款,使得所有的签证官都带着"移民倾向"这个有色眼镜看待每一个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而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果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把有罪推定做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幸,中国近年的立法,似乎是在某些领域推翻了有罪推定的,建立了无罪推定的。这个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是个舶来品。这一原则划分了被告人和罪犯的界限,确定了任何人必须经过国家的合法审判才能被当作罪犯;基于此,引申出了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举证责任的倒置、当控方不能提供足够、准确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等一系列原则。
但法可以改,风却不易移。很多人的心里,仍然架着一杆有罪推定的秤。前几日与一同事就该提交多少证据,提交到哪一步争论。同事认为要提供到所有细节的原始凭证,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仅仅提供公司帐目,哪怕是经过审计师审计的,也可能是假帐,是不可靠的,唯有原始凭证和发票,才是可靠的。但基于这个理论加以发挥的话,发票也是可以作假的,如果就是铁证?如果发票也不可靠,是不是要把开具发票的客户的帐目和发票也都悉数上缴,然而这些也不是完全可靠的,继续追查下去,子子孙孙无穷尽也,愚公能够移山,也未必能找到满足条件的”铁证“。
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基本理念和价值取舍。我们是不是要相信所有的人都是坏人,只有一两个挖出铁证的,才是清白的?如果我们相信人都是可靠的,只有发现信任被破坏的时候,表面证据存在问题的时候,才去追究埋藏着的铁证,然后一步步追下去,是不是成本效益比更加可靠,社会资源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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